22 依據老人福利法,有關老人經濟安全保障方面的規定,何者錯誤?
(A)採生活津貼、特別照顧津貼、年金保險制度方式,逐步規劃實施
(B)不符合請領生活津貼資格而領取津貼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繳還所領得之津貼
(C)領有生活津貼之中低收入老人,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D)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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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742), C(82), D(29), E(0) #345660
統計: A(51), B(742), C(82), D(29), E(0) #345660
詳解 (共 2 筆)
#2546265
老人福利法第12條第4項
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津貼者,其領得之津貼,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
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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