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大陸地區人民許可進入臺灣及僱用工作之敘述,何 者錯誤?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應報請行政院核定
(B)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C)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D)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得逾 3 年及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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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 B(11), C(43), D(2982), E(0) #612818

詳解 (共 3 筆)

#89586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0條

大陸地區人民非經主管關許可,不得進入臺灣地區。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B

前二項許可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A

(註:依據大陸地區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一條)


第11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
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D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
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雇主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
件在臺灣地區辦理公開招募,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求才登記,無法
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內容
全文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大陸地區人民預定工作場所公告
之。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 C
第一項許可及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
行政院核定之。
依國際協定開放服務業項目所衍生僱用需求,及跨國企業、在臺營業達一
定規模之臺灣地區企業,得經主管機關許可,僱用大陸地區人民,不受前
六項及第九十五條相關規定之限制;其許可、管理、企業營業規模、僱用
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同有關機關擬訂,
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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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370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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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0229

就服法 針對外國人 才是三年

外國人轉換雇主,要由新雇主申請許可,新僱主負責檢附離職證明

應該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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