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2 規定,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 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下列何者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A)國家安全會議
(B)立法院
(C)行政院
(D)監察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2), B(53), C(105), D(4), E(0) #1406777

詳解 (共 3 筆)

#153883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
(共 17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663036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第33條之2臺灣...
(共 8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59457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