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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690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0690

年份:111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2 依民法第 761 條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下列何者非屬該條規定之交付?
(A)甲將六法全書借乙使用,其後甲將該六法全書送給乙,且有讓與之合意
(B)甲欲將六法全書送給乙,於讓與合意後想到,隔天考試仍須使用,於是與乙約定,借甲再使用 1 天,並繼續占有該六法全書
(C)甲將六法全書借乙使用,其後甲欲將該六法全書送給丙,於是與丙約定,將其對乙之六法全書返還請求權讓與丙,由丙直接向乙拿回該六法全書
(D)甲欲將六法全書送給乙,但不小心將該六法全書掉入海中,於是與乙約定,由乙自己下海去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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