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照「消防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 X 者對於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
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下列 Y 者列管檢查,請問前述 X,Y 為何?
(A)消防指揮人員,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
(B)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自來水事業機構
(C)自來水事業機構,當地鄉鎮(市)公所
(D)直轄市、縣(市)政府,當地消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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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910), C(140), D(2045), E(0) #581879
統計: A(78), B(910), C(140), D(2045), E(0) #581879
詳解 (共 2 筆)
#2808344
消防法
第17條 [設置消防栓] 施行細則20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消防需要,應會同自來水事業機構選定適當地點,設置消防栓,所需費用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酌予補助;其保養、維護由自來水事業機構負責。
施行細則20
106/10/12改
#1 依本法第十七條設置之消防栓,以採用地上雙口式為原則,消防栓規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當地自來水事業應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負責保養、維護消防栓。並應配合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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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消防機關實施測試,保持堪用狀態。
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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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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