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經濟部頒「屋內線路裝置規則」第 29 條接地系統工程規定,特種及第二種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於離地面高度多少範圍內,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A) -0.6 m ~ 1.8 m。
(B) -0.9 m ~ 1.5 m。
(C) -0.7 m ~ 1.8 m。
(D) -0.6 m ~ 1.5 m。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6), B(506), C(165), D(425), E(0) #2191769

詳解 (共 3 筆)

#5685569

第29 條
接地系統應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辦理:
一、接地極應為埋設管、棒或板等之人工接地極,接地引接線連接點應加焊接或以特製之接地夾子妥接。
二、接地引接線應藉焊接或其他方法使其與人工接地極妥接,在該接地線上不得加裝開關及保護設備。
三、銅板作接地極,其厚度應在○‧七公厘以上,具與土地接觸之總面積不得小於九○○平方公分,並應埋入地下一‧五公尺以上。
四、鐵管或鋼管作接地極,其內徑應在一九公厘以上;接地銅棒作接地極,其直徑不得小於一五公厘,且長度不得短於○‧九公尺,並應垂直釘沒於地面下一公尺以上,如為岩石所阻,則可橫向埋設於地面下一
‧五公尺以上深度。
五、如以一管或一板作為接地極,其接地電阻未能達到規定標準時,應採用兩管或兩板以上,又為求有效降低接地電阻,管或板間之距離不得小於一‧八公尺,且管或板間應妥為連接使成不斷之導體,其連接線線徑應大於接地線。
六、接地管、棒及鐵板之表面以鍍鋅或包銅者為安,不得塗漆或其他絕緣物質。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易觸及之場所時,自地面下○‧六公尺起至地面上一‧八公尺,均應以絕緣管或板掩蔽。
八、特種及第二種接地如沿金屬物體(鐵塔或鐵柱等) 設施時,除應依第七款之規定加以掩蔽外,地線應與金屬物體絕緣,同時接地板應埋設於距離金屬物體一公尺以上。
九、第一種及第三種接地如設於易受機械外傷之處,應做適當保護。
24
0
#4724715
七、特種及第二種系統接地,設施於人員易觸...
(共 6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540653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