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法無明文 (B)要保人因給付較高保險費,故得主張給付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保險金:法無明文
(C)保險人得主張解除契約(參保險法第64、68、76條)
(D)超額承保部分無效(參保險法第169條)
超額承保部分無效
保險法 第 76 條 (超額保險)1. 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者,他方得解除契約。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無詐欺情事者,除定值保險外,其契約僅於保險標的價值之限度內為有效。2.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22 保險人於承保前,如未查明保險標的物之市價超額承保,下列關於保險事故發生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