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1月3日公布的公民投票法修正,相關法條已改為第47條
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公民投票法-最新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題目: 公民投票法第 54 條規定,公民投票若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時,應由那一個機關解決之?
修法後現在的54條已經與本題完全無關。建議刪除或修改題目。
第 54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各該主管機關處罰;經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修法後法條中並沒有出現「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以下兩條為我認為比較符合題意的:
第 26 條(節錄)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第 30 條(節錄)
立法院、直轄市議會或縣(市)議會依第一項第二款制定之法律或自治條例與創制案之立法原則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提案人之領銜人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已刪除】22 公民投票若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或其他行政爭議,應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