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聲復案件之決定如有不服,得向何機關聲請覆議?
(A)該管審計機關
(B)上級審計機關
(C)監察院
(D)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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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5), B(66), C(1), D(0), E(0) #814626

詳解 (共 1 筆)

#1239143
第 24 條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前條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
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其逾期者,審計機關不
予覆議。
聲請覆議,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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