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普通抵押權者,下列關於抵押權人次序權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B)先次序抵押權人得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C)抵押權人得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D)同一抵押物之數抵押權人,得就其抵押權之次序權互相交換,而無須其他抵押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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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85), C(124), D(698), E(0) #3035740
統計: A(94), B(85), C(124), D(698), E(0) #3035740
詳解 (共 4 筆)
#5855693
第 870-1 條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A)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B)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C)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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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9105
(D)因對後次序有影響,需得他抵押權人同意(和讓與、拋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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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7277
|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第1、2、3次序依次為新台幣(以下同)180萬元、120萬元、60萬元之抵押權 | ||||
| 情況 | 拍賣價金 | 分配方式 | ||
| 原狀況 | 300萬元 | 乙180萬 | 丙120萬 | 丁0 |
| 280萬元 | 乙180萬 | 丙100萬 | 丁0 | |
| 乙讓與第1優先與丁(A) | 300萬元 | 丁60萬 | 乙120萬 | 丙120萬 |
| 280萬元 | 丁60萬 | 乙120萬 | 丙100萬 | |
| 備註 | 依乙原次序能獲得金額進行分配(180萬) | |||
| 乙將第1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予丁(B) | 300萬元 | 丁45萬 | 丙120萬 | |
| 乙135萬 | ||||
| 280萬元 | 丁45萬 | 丙100萬 | ||
| 乙135萬 | ||||
| 備註 | 乙丙同列於1.3順位債權總額為180萬元 並依乙、丁之債權額比例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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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絕對拋棄其抵押權之第1次序(C) | 300萬元 | 丙120萬 | 丁60萬 | 乙120萬 |
| 280萬元 | 丙120萬 | 丁60萬 | 乙100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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