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8 條
審計機關因前條為再審查之結果,如變更原決定者,其已發之核准通知及
審定書,失其效力,並應限期繳銷。
22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如經再審查結果而變更原決定時,下列文件何者應失其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