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公司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於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B)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C,D)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A)。
22 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甲公司,有關財務報告揭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