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我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對人口販運採取從寬認定,依據「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第 3 條規定,司法警察人員 於調查案件時,無論是否合法入境,凡是遭遇何種迫害,皆視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A)性剝削或離婚者
(B)勞力剝削或智力剝削者
(C)性剝削或勞力剝削者
(D)勞力剝削或申請庇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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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 C(1397), D(10), E(0) #624667

詳解 (共 1 筆)

#3239599

人口販運防治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

      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

      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

      、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

      、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

      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

      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

      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

    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

    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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