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民國111年11月16日總統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最終審定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2期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中華民國108年度至109年度)最終審定數額表,有關上述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編送及審核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之提出乃審計部行使審定決算之職權
(B)審計部應於行政院提出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後3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監察院
(C)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總決算或特別決算審核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D)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審計法第34條所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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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569), C(123), D(90), E(0) #3127344
統計: A(70), B(569), C(123), D(90), E(0) #3127344
詳解 (共 6 筆)
#6150741
決算法第 26 條
審計長於中央政府總決算送達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審計法 第 34 條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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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793
第 34 條
政府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應編製總決算,送審計機關審核。 中央政府年度總決算,應由審計部於行政院提出後三個月內完成其審核, 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 立法院、監察院或兩院中之各委員會,審議前項報告,如有諮詢或需要有 關審核之資料,審計長應答復或提供之。 地方政府年度總決算之編送及審核,準用前列各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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