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因經商缺款周轉,向乙借貸 500 萬元,並願提供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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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20)
「普通抵押權」不同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實務上債權人為了擔保債權,就已發生的債權常運用「普通抵押權」的設定,藉以擔保債權。 二、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 一般談到普通抵押權的特性,不能不談到「從屬性」、「不可分性」及「物上代位性」。首先探討普通抵押權的從屬性,其又可分為「成立上的從屬性」、「移轉上的從屬性」及「消滅上的從屬性」;現分述如下: (一)成立上的從屬性: 此又稱為「發生上的從屬性」,其乃指抵押權的成立以債 權的存在為前提,債權若不存在,抵押權也不成立,抵押權金為債權的存在而成立(註1)。而債權的存在採從寬解釋,此由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535號判例認為:「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原可由契約當事人自行訂定,此...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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