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自住房屋之房屋稅稅率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之多少?
(A)百分之一點二
(B)百分之一點三八
(C)百分之二
(D)百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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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8), B(19), C(74), D(25), E(0) #1531764
統計: A(898), B(19), C(74), D(25), E(0) #1531764
詳解 (共 3 筆)
#1639589
房屋稅條例 第 5 條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百分之
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
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點六。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
訂定差別稅率。
二、非住家用房屋: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
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三,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五;供人民
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最低不得少於其房屋現值百分之一點五,最高
不得超過百分之二點五。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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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2956
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稅率課徵之:
一、住家用房屋:
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1.2%
其他供住家用者,1.5-3.6%
二、非住家用房屋: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3-5%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1.5-2.5%
三、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
非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非住家用者,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
全部面積六分之一。
前項第一款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認定標準,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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