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警察甲於 KTV 臨檢時發現被告 X 腳下有大量毒品,懷疑 X 有吸毒,於是在以現行犯逮捕 X 後,意圖對其進行強制採尿,請問依照憲法判決等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甲可以直接以導尿管等侵入性方式強制導尿
(B)警察可以自行進行強制採尿不須先行得到檢察官同意
(C)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 10 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採尿許可
(D)警察在採尿後 2 天內,也必須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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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162), D(41), E(0) #3563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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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5210
結論:(C)   說明(依憲法法庭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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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13199
司法警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之實施,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始得為之;
情況急迫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規定以非侵入性方式採取尿液,並應於採尿後24小時內陳報該管檢察官許可;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之;受採尿者得於受採取尿液後10日內,聲請該管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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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72883
未解鎖
司法院 111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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