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人民得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案件類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憲法審查
(B)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C)法規範憲法審查
(D)政黨違憲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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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83), C(60), D(401), E(0) #4003029
統計: A(91), B(83), C(60), D(401), E(0) #4003029
詳解 (共 4 筆)
#7513120
為什麼 (D) 是正確答案(即敘述錯誤)?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的聲請主體: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77條規定,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是由主管機關(內政部)檢具事證,經行政院會同確定後,向憲法法庭提起聲請。人民並無權利聲請政黨違憲解散,因此選項 (D) 屬於「不得聲請」的類型,故為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
(C) (非答案)?
法規範憲法審查(俗稱釋憲):
依據《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因此,這是人民可以聲請的法定案件類型。
其他選項簡析:
(A) 裁判憲法審查(正確敘述): 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人民對於用盡審級救濟的確定終局裁判,本身及其所適用的見解有違憲疑義時,也可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B)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正確敘述): 依《憲法訴訟法》第84條規定,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為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所為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所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有異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解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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