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行政訴訟訴訟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2,000 元
(B)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4,000 元
(C)訴訟費用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D)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為情況判決時,其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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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108), C(127), D(791), E(0) #2790443
統計: A(112), B(108), C(127), D(791), E(0) #2790443
詳解 (共 6 筆)
#5183951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198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行政訴訟法 第 198 條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前項情形,應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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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4394
情況判決
又稱情況裁判、情況決定,係指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原處分或決定的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在這種情形,原告得請求行政法院判命被告機關賠償(行政訴訟法第198條)。
「情況裁判」背後的法理是強調憲法和法律中的「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彼此之間雖有大小之別、多寡之分,但卻無高低之差。惟「公共利益」、「個人利益」仍可能衝突競合,於此情況下,若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導致個人利益所有犧牲甚或受到侵害,仍必須基於衡平原則,始得為之;並須對受犧牲或侵害之人民給予補償或賠償,則非不得為之,只是不得貿然為之。
(D) 依行政訴訟法第 198 條為情況判決時,其訴訟費用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由 被告(如行政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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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649
行訴98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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