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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077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077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2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 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 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A)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B)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C)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D)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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