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077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2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
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 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
(A)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B)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C)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
(D)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危險通知義務 保險法第59條 要保人對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