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是國際上最早有關研究倫理的條約?
(A)紐倫堡公約
(B)赫爾辛基宣言
(C)馬克諾頓法則
(D)達姆拉規則
統計: A(299), B(208), C(24), D(17), E(0) #2045154
詳解 (共 4 筆)
《達姆拉規則》,即杜漢法則(Durham rule)又稱product test、product defect rule,即陪審團可根據該規則判定被告因精神錯亂而無罪,因為犯罪行為是精神疾病的產物。
可參考網站:https://ethics.moe.edu.tw/resource/statement/
1947紐倫堡公約
一、受試者的自願同意是絕對必要的。
二、試驗的目的必須能為社會帶來福祉,且無法以試驗以外的方式獲得。試驗不可是隨機或不必要的。
三、試驗的設計,必須基於動物實驗的結果,以及對疾病自然發展的知識,或是預期的結果將可證明試驗的合理性。
四、試驗過程應避免所有不必要的身體或心智的痛苦和傷害。
五、任何預知可能造成死亡或傷害的試驗,绝不可進行。唯一可能的例外,是進行試驗的醫師本身也是受試者。
六、受試者的風險必須低於試驗可能帶來的益處。
七、對受試者可能造成的傷害、失能或死亡都應提供適切的保護。
八、試驗必須由適任的人員主導。試驗的所有階段都應以最高的技術進行,並提供受試者最好的照護。
九、受試者可以在試驗的任何階段退出試驗。
十、試驗進行期間,若發現有任何可能導致受試者傷害、失能或死亡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試驗。
摘自:http://rec.ccu.edu.tw/wp-content/uploads/2014/04/%E7%B4%90%E5%80%AB%E5%A0%A1%E5%85%AC%E7%B4%84.pdf
1964赫爾辛基宣言:
一、自主(autonomy)原則:受試者在被充分告知該項試驗的相關資訊後,自行作出是否參加試驗的決定。
這項原則包括了四個要素:
(一)信息的揭示:受試者需接受正確且完整的資訊,完整的資訊包括可能存在的利益和風險。
(二)信息的理解:資訊的提供必須以受試者可以理解的方式來陳述或說明,並提供可選擇的方式或程序讓受試者參考。如果受試者對實驗本身有任何問題應得到明確可信的解答。
(三)自願的同意:受試者在作出同意的決定時不受任何壓力或其他人不正當的影響(如欺騙、控制)或強迫,同意書應由一個不參加這項研究工作而且完全沒有職務上關係的公正第三者來取得。
(四)同意的能力:在極度生理痛苦中的人,如癌症末期病人,或心理恐慌中的人等,他們所作的決定,都不能說是出於自願的。醫生在面對有爭議的實驗時,不能將責任歸於病人的自主選擇,而不用承擔其中的道德責難。
二、受利(beneficence)原則:試驗的目的需是有益於受試者的,參與實驗的受試者應受到研究者最大可能的保護,當一項生醫產品進入人體試驗以前,必須所有的實驗室研究結果,都顯示它的效用遠超過副作用,而且應保證每個受試者得到最好的診斷技術和治療方法。除了考慮受試者可能獲得的正面的利益之外,更重要的是要立足於不傷害的義務,也就是不給受試者帶來本可避免的痛苦、損失、死亡。受試者的利益必須始終是醫生首要關心的重點,醫生必須盡其所能維護受試者的利益。
三、公正(justice)原則:公正是人類社會結構中的一個基本要素,受試者必須被公平地對待,風險與利益的評估必須達到一個平衡的狀態,如果風險被發現遠超過潛在利益,則醫生應立即停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