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有關平均地權條例對申報地價之規定,何者正確?
(A)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五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五十為其申報地價
(C)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九十時,得照價收買
(D)申報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七十時,得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七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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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15), C(3), D(11), E(0) #1268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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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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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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