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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18082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18082

年份:112年

科目:移民法規

2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教育講學專業交流活動,其停留期間依活動行程核定,最長不得逾:
(A) 1 個月
(B) 3 個月
(C) 6 個月
(D)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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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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