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下列何者,毋須申請許可?
(A)受聘僱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B)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C)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獲准居留之外國人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D)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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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99), C(119), D(15), E(0) #3143763
統計: A(5), B(199), C(119), D(15), E(0) #3143763
詳解 (共 2 筆)
#5929861
一、聘雇外國人不須申請工作許可情形:
1.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1款)
2.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
3.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第3款)
4.只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在國內設籍者(就業服務法第79條)
5.獲准依親居留之大陸配偶或專案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兩岸條例第17條之1)。
C與「有戶國」結婚,且獲准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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