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87 條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第 1088 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
,不得處分之。
22 15 歲之未成年人有受遺贈之一部高級手機及有一部因其擺地攤之收入自己所購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