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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下列何者專屬信託業得辦理之業務?
(A)保管業務
(B)募集共同信託基金
(C)擔任股票及債券發行簽證人
(D)擔任信託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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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press Chou 大四下 (2022/08/12)
信託業法  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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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Di Ane 高二上 (2023/03/10)
第 17 條
信託業經營之附屬業務項目如下:
一、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二、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
三、擔任有價證券發行簽證人。
四、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
五、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
六、擔任信託監察人。
七、辦理保管業務。
八、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
九、辦理與信託業務有關下列事項之代理事務:
(一)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租賃。
(二)財產之清理及清算。
(三)債權之收取。
(四)債務之履行。
十、與信託業務有關不動產買賣及租賃之居間。
十一、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
十二、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3F
sarahyeh+++ 高二上 (2023/03/14)
第 16 條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22.下列何者專屬信託業得辦理之業務? (A)保管業務 (B)募集共同信託基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