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之。
22.以下對於發展遲緩的敘述何者有誤? (A)是指未滿五歲之嬰幼兒 (B)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