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下列關於經紀業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時,經紀業得以商業機密之理由拒絕檢查
(B)經紀業取得主管機關許可,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即可開始營業
(C)不動產銷售廣告稿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再由不動產經紀業簽章後刊行
(D)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者,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型態組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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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85), C(44), D(1864), E(0) #439872
統計: A(12), B(185), C(44), D(1864), E(0) #439872
詳解 (共 3 筆)
#929409
第 27 條(A)
主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拒絕。
第 7 條(B)
經紀業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加入登記所在地
之同業公會後方得營業,並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者,
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以三
個月為限。
前項經紀業得視業務性質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分別組織仲介經紀業或代
銷經紀業同業公會或其全國聯合會。
第一項經紀業於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後,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繳存
營業保證金。經紀業應繳存之營業保證金,超過一定金額者,得就超過部
分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前項應繳之營業保證金及繳存或提供擔保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除依第三項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外,並得向第二項全國聯合會申請
增加金額繳存或以金融機構提供保證函擔保之。
第二項全國聯合會應訂立經紀業倫理規範,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
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2 條(C)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
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5 條(D)
經營經紀業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其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或代銷業務者,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依法辦理登記為限
。
前項申請許可之事項及其應備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紀業分設營業處所,應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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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9638
(A)怎麼可以拒絕 不可以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7條)
(B)辦妥公司或營業登記
還要視業務性質繳納營業保證金、加入同業公會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7條)
(C)應由經紀業指派之經紀人簽章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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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7139
(D) 經營國外不動產仲介業務者,以依法辦理登記之公司型態組織為限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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