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依土地法規定,有關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處分,下列敍述何者錯誤?
(A)共有土地設定不動產役權得適用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多數決
(B)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二分之一同意
(C)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
(D)共有人應有部分面積合計逾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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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53), C(24), D(17), E(0) #168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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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9776
土地法34-1 第一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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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0297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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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7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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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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