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告訴期間如何起算?
(A)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B)自其受害之時起六個月內
(C)知悉犯人之時起一年內
(D)自其受害之時起一年內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47), B(695), C(360), D(344), E(0) #135695

詳解 (共 8 筆)

#110728

第二百三十七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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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96195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06 13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237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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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209

被害人雖已知悉得為告訴之人已超過六個月,但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之規定,其遲誤期間之效力,不及於其他人,意思就是期間經過對其他可獨立提起告訴之人不受其影響,其他可獨立提起告訴之人可否提起告訴應就其本人是否"知悉"得為告訴之人有無超過六個月來判斷⋯每個人知道的時間點不一樣,六個月的起算時間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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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33448
知道是誰才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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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16

知悉犯人起的六個月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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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571
刑事告訴乃論之罪: [知悉犯人]時起[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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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8858

請問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是甚麼意思?   有人可以舉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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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742
知悉犯人
3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93236
未解鎖
A) 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 ✅ ◈刑...
(共 1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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