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場鑄樁施工檢核鑽妥之樁孔孔徑時,一般
規定每根樁水準方向之樁中心點與設計
圖指定之樁心點,其允許許可差應在幾公
分以內?
(A) ± 5.5 公分。
(B) ± 7.5 公分。
(C) ± 9.5 公分。
(D) ± 11.5 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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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9), B(1655), C(81), D(24), E(0) #2435664
統計: A(719), B(1655), C(81), D(24), E(0) #2435664
詳解 (共 3 筆)
#5682923
反循環樁
- 樁頂保護套管應在正確之位置打入,其打入深度應足夠使上層土壤不致因施工作業而發生坍陷。施工中並維持孔內一定之水位。
- 樁孔之開挖速率應視土壤狀況適時調整,以維持所需精度,其最大鑽掘速度每小時以不得大於 4m 為宜,並應隨時注意地層狀況,擇用適當之鑽頭施工。當挖至預定深度且至硬層時,除須先經工程司檢核並確定樁尖已深入良好承載層外,該承載量之深度至少須達 1D以上(D 為樁直徑),始算完成鑽孔,並將其地層性質與狀況作成紀錄,以便查考。
- 自開始鑽掘至混凝土澆置完畢以前,樁孔內之水位應經常保持比地下水位高 2m 以上。循環水之泥水比重應保持在 1.02~1.08 範圍內,視地層情況而定。
- 鑽妥之樁孔徑須以經工程司認可之測量工具施測,或以超音波檢測,經證實其直徑達到所規定之尺度及其垂直度之傾斜偏差不超過 1/200 後方得放置鋼筋籠。每根樁水平方向之樁中心點與設計圖指定之樁心點,其允許許可差應在±7.5cm 以內。若施工未達規定標準時,承包商須提出補救辦法送工程司核可後辦理,一切補救之費用由承包商負擔。
- 鋼筋籠之組立應依設計圖規定施工。每節鋼筋籠之續接處,應儘量置於斷面應力較小之處,由基樁頂起算 7.00m 以內不得續接。主筋之續接以採用搭接為原則。為防止鋼筋籠吊裝中及吊裝後扭曲、挫屈及脫落,鋼筋之搭接最低標準應為三點電銲(三點電銲之總長度不得小於主筋直徑之 5 倍),搭接細部應經工程司之核准。主筋之搭接或箍筋之固定所使用之點銲施工,均須符合WS D1.1 銲接有關規範之規定辦理。
- 吊放鋼筋籠時,應注意不碰觸孔壁,避免使土方塌落孔底。
- 澆置混凝土應以特密管(Tremie Pipe)施工,特密管吊放完畢後,應施作泥水循環處理 20 分鐘以上,以清理孔底淤泥,且於澆置混凝土 5 分鐘前不得停止。
- 澆置混凝土:澆置混凝土:澆置混凝土應使用特密管,並避免使混凝土產生析離現象,且其最下端應保持在混凝土面以下至少 2.0m。
- 基樁完成後,樁頭之劣質混凝土必須打除,其打除長度應依據設計圖之規定及工程司之指示辦理。
- 每一支基樁施工過程中,由鑽掘至澆置混凝土,必須日夜連續不斷地施工至完成為止。
- 反循環式鑽掘法,若遇大卵石層或岩層時無法循環且鑽掘困難,可改用衝擊式鑽掘法,惟其費用已包含在原契約單價內。
- 基樁施作完成後,使用於場鑄混凝土樁之套管應依工程司指示留置原處或將套管抽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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