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新聞紙或雜誌未符合郵務營業規章規定,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付清?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A) 3 日
(B) 5 日
(C) 7 日
(D)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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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1289), C(146), D(332), E(0) #3142692
統計: A(178), B(1289), C(146), D(332), E(0) #3142692
詳解 (共 4 筆)
#7332201
| 第二十八條 | 新聞紙或雜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按印刷物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所書刊物名稱及地址與原登記不同者。 二、非經登記之報社或其派報處所或雜誌社交寄者。 三、非向指定之郵局窗口交寄者。 四、本規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 五、應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未於期限內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頁數、版面不全,或未編訂頁次、版次,或重複編訂者。 七、非當期雜誌。但零星補寄在一百件以內,並於封面註明「補寄」字樣者,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遞送業者代寄或僅交寄偏遠地區者。 九、寄往國外之雜誌。 前項各款情形,於交寄後始發現經郵局通知者,寄件人應按印刷物資費補付差額,並限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付清;未付清前,不得再按新聞紙或雜誌交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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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923
28條
第一項
新聞紙或雜誌,
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
應按
印刷物
付費交寄:
一、封面上
所書
刊物名稱及
地址
與原登記
不同者。
二、非經登記之
報社或
其派報處所
或雜誌社
交寄者。
三、非向
指定之
郵局窗口
交寄者。
四、本規章
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
第二款之
情形者。
(22條一項二款
內容係屬
商業性廣告、
宣傳品或
公司行號發行
為本身業務或
特定個人宣傳,
其篇幅
逾全部篇幅
百分之五十,
且一年內
累計達
三次者。)
五、應登記之
事項
有變更,
而未於
期限內
辦理變更者。
六、內頁頁數、
版面不全,
或未編訂
頁次、版次,
或重複編訂者。
七、非當期
雜誌。
但零星
補寄在
一百件以內,
並於封面
註明「補寄」
字樣者,
不在此限。
八、由民營
遞送業者
代寄或
僅交寄
偏遠地區者。
九、寄往
國外之雜誌。
第二項
前項
各款情形,
於交寄後
始發現
經郵局
通知者,
寄件人
應按
印刷物資費
補付差額,
並限於
接到通知之
次日起
五日內
付清;
未付清前,
不得再按
新聞紙或
雜誌交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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