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職場性騷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所稱性騷擾,指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B)所稱性騷擾,指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
(C)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D)性騷擾之防治,雇主於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儘速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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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538), C(375), D(574), E(0) #2408326

詳解 (共 10 筆)

#4387378
 看來依pt109-2的考試  我沒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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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9683
意思是不用報警 撥打申訴專線就行 被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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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9790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三條 雇主應提供受僱者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第四條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五、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第五條 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第六條 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D.雇主於知悉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情形時,應儘速報警處理=>撥打申訴專線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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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322
我還以為是在考三等司特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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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586
應該是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該縣市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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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599
第 三 章 性騷擾之防治第 12 條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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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8211
1.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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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7692
幫3F QQ但5F應該會幫你解決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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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0031

3F 我也沒有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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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6307

請問Lin庭翰申訴電話是幾號? 屬於哪個單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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