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汽車駕駛人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之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者,處新臺幣(A)6 百元以 上 1 千 2 百元以下(B)9 百元以上 2 千 4 百元以下(C)6 百元以上 1 千 8 百元以下(D)9 百元以上 1 千 8 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