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18條:「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22.為一個名稱、記號、語詞的組合者稱之為 (A)商標 (B)專利 (C)品牌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