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事先與 A 銀行簽訂「合作意向書」,以自書遺囑之方式將其遺產中之土地一筆(約佔其遺 產之 10%)成立家族信託,並指定乙為遺囑執行人。若甲死亡後其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該 筆土地之信託登記,應如何為信託登記之申請?
(A)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乙會同 A 銀行申請
(B)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 A 銀行自行申請
(C)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乙自行申請
(D)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乙強制繼承人會同 A 銀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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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3), C(11), D(18), E(0) #3164673

詳解 (共 2 筆)

#6326315
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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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 1215 條與第 1216 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在執行職務的範圍內,遺囑執行人的處分權排除繼承人之處分權,且無須取得繼承人之同意。
因此,當繼承人不願意配合時,遺囑執行人乙在辦妥「遺囑執行人登記」後,乙一個人就可以代表全體繼承人去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過戶為公同共有或依遺囑內容登記)。辦完之後,再由遺囑執行人乙(代表委託人端)會同受託人 A 銀行,共同申請信託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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