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甲盜刻乙的圖章後,用乙的名義簽發本票交付於丙,丙背書交付予丁,丁提示票據被拒絕付款,下列何 人應負票據責任?
(A)甲
(B)乙
(C)丙
(D)此票據無效故甲乙丙均無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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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7), C(245), D(10), E(0) #1570140

詳解 (共 1 筆)

#7361678

甲:【假冒「乙」為票據行為】因未簽自己的姓名,故亦不付票據上責任。


乙:【被偽造】因未簽名或蓋章於「票據」,故不負任何票據責任,絕對抗辯事由,得對抗一切執票人

丙:【背書交付給丁】根據第 15 條「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故丙為真正簽名於票據者,應依票據上所載文義負責。

丁:【執票人】縱使善意取得,但因為被偽造人(乙)不得取得票據上任何權利,僅向偽造人(甲)或真正簽名的背書人(丙)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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