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票據喪失補救程序之除權判決係指法院因當事人聲請,所為消滅權利之判決,請問除權判決須經何種程序始得 聲請?
(A)止付通知
(B)公示催告
(C)法院判決
(D)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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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67), C(31), D(7), E(0) #934165

詳解 (共 2 筆)

#1675321
除權判決是法院因當事人之申請,所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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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5740

這道題目是在詢問票據要失去救濟程序中的「除權判決」必須經過哪種程序後才能聲請。


解題步驟:
 * 理解「除權判決」:
   當票據(例如支票、本票等)遺失、被竊或滅失時,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避免票據被不法人士使用,可以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除權判決一旦成立,遺失的票據就失去法律效力。

 * 回顧票據法相關程序:
   票據遺失後,權利人首先要向付款人辦理「止付通知」,接著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聲請,並在法院公告指定的時間內,若無人提出異議,才能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判斷選項:
   (A) 止付通知:這是第一步,但不是聲請除權判決的前置程序。
   (B) 公示催告:這是聲請除權判決的必要前置程序。權利人必須先經由公示催告程序,並在公告期滿後,才能聲請除權判決。
   (C) 法院判決:除權判決本身就是法院判決,但需要經過公示催告程序後才能獲得。
   (D) 調解程序:這與票據要失的補救程序無關。
結論: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聲請除權判決之前,必須先經過「公示催告」程序。
因此,正確答案是 (B) 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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