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第 14 條
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二年以內申請恢復契約效力。
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溯自繳清應繳保險費及其利息之日起恢復效力。
22.經保險人同意恢復效力之保險契約,應自何日起恢復效力? (A)自保險人同意..-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