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證券交易法第157 條之1,對於消息沉澱期間係訂為18 小時, 亦即在重大消息公開後18 小時內,實際知悉該消息之人仍不得買 入或賣出該公司有價證券,或賣出該公司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以 免違反禁止內線交易規定。
22.違反內線交易規定,損害賠償額度之計算標準,就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多少小時內..-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