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關於洗錢防制專責主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總機構應指派一人擔任專責主管
(B)國外營業單位應設置一名洗錢防制主管
(C)國外營業單位洗錢防制主管不得兼任法令遵循主管
(D)專責主管不得兼任與洗錢防制職責有利益衝突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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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2), B(178), C(1959), D(156), E(0) #2320487
統計: A(412), B(178), C(1959), D(156), E(0) #2320487
詳解 (共 5 筆)
#4338491
國外營業單位法令遵循主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
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除有下列情事者外,應為專任:
一、兼任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
二、依當地法令明定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三、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於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並確認後,報經主管機
關備查者,得兼任無職務衝突之其他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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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3537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依其規模、風險等配置適足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及資源,並由董(理)事會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
任專責主管,賦予協調監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及確保該等 人員及主管無與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有利益衝突之兼職。其中本國
銀行並應於總經理、總機構法令遵循單位或風險控管單位下設置獨立之防
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單位,該單位不得兼辦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以外之
其他業務。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外營業單位應綜合考量在當地之分
公司家數、業務規模及風險等,設置適足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人員,並
指派一人為主管,負責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督導事宜。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外營業單位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
管之設置應符合當地法令規定及當地主管機關之要求,並應具備協調督導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充分職權,包括可直接向第一項專責主管報告,且
除兼任法令遵循主管外,應為專任,如兼任其他職務,應與當地主管機關
溝通,以確認其兼任方式無利益衝突之虞,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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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0688
請問一下董(理)事會就等於是總機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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