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雇主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應於所聘僱之外籍看護工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第30個月之日前後最長幾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A)60日
(B)45日
(C)15日
(D)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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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8), C(50), D(131), E(0) #3442905

詳解 (共 1 筆)

#647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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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及第三類外國人辦理健康檢查之時程如下:
  1. 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第三類外國人居住國家無認可醫院者,得檢具居住國家合格設立之醫療機構最近三個月內核發經醫師簽章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及其中文譯本,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
  2. 入國後三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因故未能依限安排健康檢查者,得於延長三個工作日內補行辦理。
  3. 聘僱許可生效日起,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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