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不屬於事業違反結合規定之處分方法?
(A)命令分設事業
(B)命令處分股份
(C)命令免除擔任職務
(D)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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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4), C(26), D(46), E(0) #338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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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法§39:事業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七項規定而為結合,或申報後經主管機關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或未履行第十三條第二項對於結合所附加之負擔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A)、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B)、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C)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D)。
事業對結合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而為結合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禁止其結合、限期令其分設事業、處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轉讓部分營業、免除擔任職務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並得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違反主管機關依前二項所為之處分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前項所處停止營業之期間,每次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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