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A)已超過三年故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
22. 下列何者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