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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2. 下列何者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主管機關行政處分,剛滿四年者
(B)無行為能力但有法定代理人者
(C)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者
(D)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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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M 國三下 (2017/04/05)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3 條有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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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羅翊銘 國一下 (2017/03/01)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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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vonne 高三下 (2021/08/11)

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A)已超過三年故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


22. 下列何者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 (A)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