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分割申請,不得變更原申請案之專利種類(B) 原申請案如有優先權者,分割之申請案不得再主張優先權(C) 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得為分割之申請,但不得由申請人主動申請分割(D)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者,代理人有為一切行為之權,因此無需受特別委任,即可撤回分割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