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y word 顯刑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
同時履行抗辯民法第264條規定:「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第1項)。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第2項)。」不安抗辯民法第264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22.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