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20-1條
前條第二項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各款之人,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一、發行人及其負責人。二、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22. 發行人財務報告內容有虛偽或隱匿情事時,民事賠償責任之對象為下列何者?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