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罰基準11
當場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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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參考 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6631 號,要旨: 上訴人在交通違規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林某」 姓名,自不待依據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林 某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 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於刑法第二百十條所稱之私文書,原判決理 由中論以準文書,引用刑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適用法則尚有未合。 。
22. 警察舉發交通違規通知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當場舉發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