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對輻射工作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阿摩線上測驗
1F Steven Huang已 大四上 (2020/04/30)
第 13 條 設施經營者於規劃、設計及進行輻射作業時,對一般人造成之劑量,應符 合前條之規定。 設施經營者得以下列兩款之一方式證明其輻射作業符合前條之規定: 一、依附表三或模式計算關鍵群體中個人所接受之劑量,確認一般人所接 受之劑量符合前條劑量限度。 二、輻射工作場所排放含放射性物質之廢氣或廢水,造成邊界之空氣中及 水中之放射性核種年平均濃度不超過附表四之二規定,且對輻射工作 場所外地區中一般人體外曝露造成之劑量,於一小時內不超過○‧○ 二毫西弗,一年內不超過○‧五毫西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