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申請專利之新型,是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相關判斷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技術特徵,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即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B)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技術特徵,同時含結構與材料特徵時,即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C)請求項主體部分所載技術特徵,同時含結構與方法特徵時,即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D)物品獨立項僅描述組成化學物質之技術特徵,只要於說明書詳細敘述物
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
定。